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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西藏自治区境内银行的分、支机构 (以下简称西藏行) 和西藏自治区以外银行通汇行处 (以下简称区外通汇行处) 之间发生的资金划拨帐务往来。根据1974年《中国人民银行藏汇往来办法》 的规定,其基本做法是:①西藏行与区外通汇行,必须先建立通汇关系,才能办理藏汇往来。通汇关系的建立,首先由通汇行处向主管分行提出申请,俟主管分行向对方分行办妥通汇手续并报经 行批准后,始能办理藏汇业务。②西藏自治区分行为西藏行管辖行,总行核算工厂是区外行处办理藏汇往来的管辖行,它们分别根据所属行处寄报的藏汇往帐报告表和第二联报单,向收报行抄发对帐表,并负责按年度查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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