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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办理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业务中,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因对商品质量、数量、品种、规格及价格清单等提出异议而拒绝支付收款单位托收款项一的种行为。有部分拒付和金额拒付之分。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所发生的拒付,银行有责任审查付款单位填制的拒付理由书,查验合同,如同意拒付,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寄交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并转知收款单位,对于无理拒付,银行须按期强制扣款,并将款项划转给收款单位开户银行; 对办理委托收款结算所发生的拒付,付款单位可在3天付款期内填制拒付理由书,但银行不审查拒付理由,拒付的款项由收付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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