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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2日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1)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应由上市公司委托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该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地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经中国财政部批准的允许临时执行此项业务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2)除已经批准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中国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持我国企业发行股票和上市地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执行上市业务的有效证明材料,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接受委托,承办此项业务;(3)所有接受委托承办业务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境外会计师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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