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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9日由财政部发布。《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共10条。主要内容是:凡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和外资经营企业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内的现职会计人员,可按该规定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长期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会计人员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工作年限,可由当地作适当放宽的规定,但不得少于20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1988年首次颁发,以后每2年颁发一次。《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对于鼓励会计人员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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