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合伙企业分配损益的依据之一。合伙人提供的劳务是合伙企业产生营业收入的主要因素。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提供的劳务应该作为利润分配处理,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工资费用。这是业主权论的具体运用。通常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企业中的工作时间并不相等,对合伙企业生产和经营所作的贡献也不尽一致,因此,应在合伙协议中规定。将合伙企业的一部分净利润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分配给合伙人时,应充分考虑各合伙人的劳动贡献:根据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工作时间的长短及其工作的质量和性质决定应该分配给各合伙人的工资;此外, ......
上一篇: 合伙企业
下一篇: 资本因素
劳务因素 会计百科 百科知识
诗词鉴赏
百科知识
诗词赏析
宋词赏析
宋词欣赏
农业百科
诗歌赏析
诗词欣赏
老年百科
会计百科
陆游
杨万里
苏轼
苏东坡
四字成语故事
白居易
字谜
诗词歌赋赏析
金融百科
黄庭坚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