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按照公允价值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估价。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固定资产按照取得时的价格计价,此后不作调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1993年发布的第16号准则《固定资产》提出了重估价的基本模式。

(1)重估价的依据是现行市场价值,重估价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2)重估价的增值部分列为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一个单独的项目(假定为“重估价准备”),不确认收益;如果重估价低于账面净值,其差额首先冲减重估价准备,不足部分则作为当期损失。如果某一项固定资产以前的估价净损失已作为费用,则以后的估价增值部分应作为收益处理,但不得超过以前估价的损失。

(3)固定资产重估价后,应当调整 ......




上一篇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下一篇在建工程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