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世界民俗文化网  作者:佚名

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出售给金融机构或银行以取得现金。金融机构为售让方(factor)。我国尚无这种业务。应收账款出售后,由售让方负责应收账款的信用和收账并承担所有权风险,售让方无追索权,在我国一些会计教材中称为“无追索权让售”。

由于售让方将承担收账成本和坏账损失,出售时,售让方会向出售方收取一笔较高的费用。此外,为避免销货退回与折让的损失,售让方一般只付应收账款金额的80—90%,会计核算时,前者作为费用,后者为应收款。

因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账款出售无须单独反映。

有时,企业也出售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sale of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要求出售方(企业)在某些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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