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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晚报讯(记者徐慧瑶)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老师批评后诉学校侵权,学校是否应当担责?如何平衡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权与维护学生权益之间的关系?今天,市三中院通报相关典型案例,呼吁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维护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权益。
在一起家长诉学校的案件中,一年级学生东东在学校期间用物品戳其他同学,王老师得知此事后,让东东跟同学道歉,因同学认为东东态度不太诚恳,王老师又再次要求东东向同学道歉。东东的家长认为,王老师的行为造成东东心理受到伤害,让东东情绪低落、无法返校。东东的家长起诉了学校,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的情形不足以证明学校对孩子的管理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王老师属于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判决驳回了东东家长的诉讼请求。
在另一起案件中,离异家庭的女孩小兰在北京一所小学就读,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张女士,但小兰一直跟着父亲李先生生活。一天,张女士去接女儿放学未果,和学校发生争执并报警。张女士认为,其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见到孩子,学校阻碍自己行使监护权,存在明显过错,于是将学校起诉到法院。学校则认为,他们是出于对孩子的保护,按照“谁送孩子就让谁把孩子接走”的原则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主要义务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并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的举动并不违反教育机构所负担的注意义务,并无过错,判决驳回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市三中院副院长薛强介绍,涉学校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学生、监护人、学校等多方主体,且涉未成年权益保护,当事人之间矛盾较为尖锐,案件事实查明存在难度,审理时需兼顾学生权益保护和学校教育管理权利维护。
法院建议,学校要完善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等;家长也应配合学校管理和教育学生,在面对涉学校纠纷时,家长应该保持理性和冷静,与学校良好沟通,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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