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1985年4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就军队离休干部随迁子女转学、入学问题发出通知,通知中规定:①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随调配偶无论调到什么单位,其随迁子女在转学、入学时,一律免征“集资办学费”。②军队离休干部到其配偶所在地安置,其配偶又已在当地厂矿企业工作多年的,征收“集资办学费”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③各地教育部门,对军队离休干部随迁子女的转学、入学,要妥善安排,认真加以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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