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热度:

(1)军队管理。根据1982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由军队管理的离休干部包括:①1937年7月6日前入伍(含参加地方革命工作时间,下同)的干部;②1945年9月2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18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③1949年9月30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2)组织人事部门管理。根据1982年1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已经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中,凡符合离休条件的,改办为离休干部后,交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管理。(3)民政部门管理。1983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 ......




上一篇军队部分离休干部移交地方管理的手续

下一篇自建房与维修私房



 【相关文章





版权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作为参考,不代表本站观点。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转载网址、作者和出处,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