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健康生活网  作者:佚名

1984年1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就获准出境定居的退职人员待遇问题作出补充规定:为了适应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更好地保障出境定居境外人员的生活,经国务院同意:获准出境探亲的退职人员(系指按1978年6月国务院规定享受长期退职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出境后在国外或港、澳取得正式定居手续在当地定居,尔后被原支付退职金的单位停发了退职金的,由本人按规定出具生存证明,经原办理退职手续单位核实批准,从批准之月起,继续按月发给退职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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