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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待遇。他们经营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申报批准,并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以上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中的离休干部。见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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