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s动漫人物屡次陷入著作权侵权风波 专家分析:
侵权与否要看有无构成实质相似
近日,“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热议。
关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侵权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制作的节目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之后,演员王祖蓝的工作室发表声明称,王祖蓝只是在2016年受邀参加了当期节目,录制全程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目前网上流传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在节目中演出内容,因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cosplay即角色扮演,是指打扮成动漫、电影中的人物形象的行为。cosplay原本是一种粉丝行为,是一种兴趣爱好。近年来,cosplay逐渐成为商演、直播、综艺等营利性活动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与此同时,因cosplay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例也屡见不鲜。
cosplay可能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如何界定?《法制日报》记者进行了采访。
角色扮演风靡一时
侵权争议频频发生
近年来,cosplay被许多人使用效仿,cosplay侵权案件也随之而来。
2019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曾起诉电影《陆垚知马俐》,认为影片中男主角路垚(包贝尔饰)身着“葫芦娃”服饰进行表演,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电影拍摄目的不在于模仿“葫芦娃”,电影情节亦完全不同于《葫芦兄弟》,不是单纯再现“葫芦娃”的艺术美感和功能,而是反映主角年龄特征,属于著作权中“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未侵犯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作品的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时认为,电影中,人物形象为采用“葫芦娃”服饰元素的真人造型,虽然这与动画形象在头饰、坎肩及颈部嫩叶的搭配上有些许类似之处,但这些服饰元素部分并不单独构成作品,而且被诉侵权电影角色形象在脸型、眉形、四肢比例等多个方面与权利作品区别明显,未使用“葫芦娃”角色造型的实质性部分,两者在整体造型形象的表达上存在实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二审还指出,影片中服饰元素的模仿行为及相关片段情节虽具有搞笑效果,但观众不会对“葫芦娃”权利作品产生误认,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据(2015)金婺知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第一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被告使用肖恩羊系列卡通形象模型及系列卡通形象毛绒玩具用于商业宣传推广活动。同时,被告安排人员扮演为肖恩羊,在江北店和东阳店商场内与客户互动。
法院认定,被告使用小羊肖恩系列模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美术作品享有的展览权。被告通过微信公众号多次发布含有小羊肖恩侵权模型的照片、小羊肖恩形象的文章等进行商业宣传,以渲染气氛、聚集人气,并可供网络用户点阅、下载,构成对上述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被告的工作人员装扮为小羊肖恩的形象,在商场中与顾客互动发放礼品,侵犯了权利人享有的表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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