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时,巴陵县(今湖南岳阳),有一名未婚女子,姓石,人称“阿石”。阿石已有婚配,但尚未成亲,未婚夫叫廖万英。阿石父母双亡,也没给她留下什么遗产。她的叔叔石居易可怜这个侄女,便送了她一块田产。阿石委托她的亲哥哥石辉将这块田产卖出去,换成现金,用来添置结婚的嫁妆。但石辉这个人,之前因为吃喝玩乐,欠下一屁股债,居然将卖地所得的400贯钱据为己有,用来还债。
阿石的未婚夫廖万英听到消息,很生气,跑上门来,向大舅子石辉索取400贯钱。石辉不给,廖万英将他告上了法庭。根据宋朝的法律,法官认为,廖万英有权利要求石辉归还未婚妻的陪嫁田,石辉必须将田地赎回来,还给妹妹与妹夫。
这个财产纠纷案的判决告诉我们,宋代的女性是有财产权的。一般来说,未婚的女孩子,她的财产权是以嫁妆的形式出现的。未嫁女获得一份嫁妆,作为她从娘家继承的财产,是宋朝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我们不要小看宋朝人的嫁妆,因为宋朝流行厚嫁之风,女孩子的嫁妆非常丰厚,不仅仅是一些金银首饰,而是几亩、十几亩甚至几十亩的田产,或者是一套、几套的房产。
“女合得男之半”
南宋时,法律对女儿所能继承的财产份额作出规定:“父母已亡,儿女分产,女合得男之半。”即兄弟姐妹分家的时候,姐妹分到的财产,是她们兄弟的一半。要知道,不管是宋朝之前,还是之后的朝代,法律都没有赋予女性“合得男之半”的财产继承权。
“女合得男之半”,这是女孩子有兄弟的情况下能继承到的财产份额。还有一种情况,一户人家只生了女儿,没有生男丁,按宋朝人的说法,这叫“户绝”,因为按古人的观念,只有男丁才可以传承香火,没有男丁,意味着香火要断绝。宋朝法律规定,在“户绝”的情况下,女儿是可以继承到父母的全部遗产的。这里的女儿,是指未出嫁的女儿。如果这户人家既有未出嫁的女儿,又有已出嫁的女儿,那遗产怎么分割?法律规定:未出嫁的女儿继承三分之二,已出嫁女继承三分之一。
女孩子继承到的财产,通常都是以“嫁妆”的形式保管,到了出嫁之时,她可以带到夫家,归小夫妻共同所有,娘家不可以占用这笔财产,夫家也不能占用媳妇带来的嫁妆,因为宋朝法律规定:“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即大家庭在分家的时候,这个私财是不用拿出来分的。因为法律有这么一个规定,有些小伙子贪小便宜,用大家庭的共同财产买房买地,然而在产权证上写明是妻子的嫁妆,这样,分家的时候,这些财产就不用拿出来分,都落入自己的口袋。
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既然妻子的嫁妆归小夫妻共同所有,那么丈夫对妻子的嫁妆是不是有支配权?不一定。因为嫁妆的支配权通常还是牢牢掌握在妻子手里。也就是说,怎么保管、处置自己的嫁妆,妻子说了算。如果丈夫动用妻子的嫁妆,会被别人瞧不起,别人会指指点点说:这个男人真没出息,连老婆的嫁妆也要挪用。
当然,妻子很多时候也会将自己的嫁妆拿出来,交给丈夫使用。当一个妻子这么做的时候,通常会被当成好人好事称赞一番,写入人物事迹中。这也说明,妻子不拿出自己的嫁妆,是本分,拿出来了,是美德。
由于嫁妆实际上是归妻子本人支配的,将来万一小两口离婚,妻子可以带着她的个人财产回娘家,或者改嫁。所以,宋朝有些大家族的家长会告诫儿子:不要将大家庭的共有财产偷偷改成你妻子的嫁妆,这么做虽然可以占点小便宜,但日后你妻子要是改嫁了,这些财产就会被她带走。
婚帖就是财产证明书
宋朝两个家庭结成亲家,在新郎新娘成亲之前,双方要交换婚帖。其中女方的婚帖会写明:出嫁的是我们家哪个小娘子,排行、芳名、生辰八字,还有很重要的一栏,是清清楚楚列出陪嫁的嫁妆。为什么要列明陪嫁的嫁妆?是炫富吗?不是。这是婚前财产证明。将来万一小夫妻离了婚,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妻子改嫁,这婚帖上的嫁妆,妻子是可以带走的。婚帖就是财产证明书。
但宋朝之后,明清时期的法律已很少提到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按民间习惯,女孩子一般也可以以办嫁妆的名义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一部分财产。请注意,这是民间习惯,而不是法律规定。未经法律确立的权利,毕竟是不稳定的,可能有些地方有这样的习惯,有些地方则没有。而且,按明清的法律,女性带着嫁妆进了夫家,这个财产也将归夫家所有,以后离婚回娘家,或者改嫁,是不可以带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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